有限責任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外商投資公司是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獨資或與中方合資或合作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并按照中國法律設立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外資公司分為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合作)是以合作制為基礎,實行以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職工共同勞動,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股權平等,民主管理的企業法人組織。
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合作)投資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的經濟性質核定為“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合作)-全資設立”;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